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林献芬,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
申请执行人:史景阳,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
申请执行人:王政红,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
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政红,史景阳,林献芬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粤肇高劳人仲调字(2016)1号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政红,史景阳,林献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王政红,史景阳,林献芬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39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伍振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