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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1100号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格芳、孙雅琴、姚国祥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实业公司国祥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张格芳,孙雅琴,姚国祥,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实业公司国祥加油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1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负责人吴金财,宝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宝堰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格芳。被执行人孙雅琴。被执行人姚国祥。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实业公司国祥加油站,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堰东村。负责人姚国祥,该加油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格芳、孙雅琴、姚国祥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实业公司国祥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宝商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88600元,申请执行费722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宝商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为东

审判员  王祺斌

审判员  潘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