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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特64号

徐建华、徐盈盈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徐建华,徐盈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64号

申请人:徐建华,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徐盈盈,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徐建华、徐盈盈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被继承人徐善昌和唐淑娥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即两申请人。唐淑娥于2010年6月17日去世,徐善昌于2016年5月18日去世,二被继承人徐善昌和唐淑娥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留有遗嘱将登记在徐善昌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福泰路1-5-8号的房产由两申请人继承。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6月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登记于徐善昌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泰路1-5-8号房屋由申请人徐建华和申请人徐盈盈每人继承50%的产权份额。现申请人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建华、徐盈盈于2016年6月2日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克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二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