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
法定代表人:屈晖,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丹泽,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芮城县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詹国亮,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农民。
被执行人:郭钰,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詹国亮妻子。
被执行人:孙继朝,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
被执行人:申朋芳,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继朝妻子。
被执行人:曾金保,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
被执行人:姚普芳,女,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金保妻子。申请执行人与六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芮城县公证处(2015)芮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其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公证处(2015)芮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郭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