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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国亮等六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詹国亮,郭钰,孙继朝,申朋芳,曾金保,姚普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

法定代表人:屈晖,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丹泽,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芮城县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詹国亮,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农民。

被执行人:郭钰,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詹国亮妻子。

被执行人:孙继朝,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

被执行人:申朋芳,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继朝妻子。

被执行人:曾金保,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x省x县x镇x村*组。

被执行人:姚普芳,女,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金保妻子。申请执行人与六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芮城县公证处(2015)芮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其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公证处(2015)芮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郭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