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赵文来,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文才,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赵文来与被告张文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文来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有一辆大型货车,长期从事运输工作,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建筑材料等。原、被告虽未签署书面的委托运输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的时间、地点为其运送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输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将欠付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运费34000元。被告张文才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来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署有被告张文才姓名的书面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的托欠运费金额为3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来持署有被告张文才姓名的托欠运费凭证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文才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原告赵文来主张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文来运费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文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刘松伶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