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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161号

陈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V×××××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黄县内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内宝线约100米处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前科查询证明,告知笔录,查获、呼气及抽血经过,血样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