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790号原告周祖会,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正国,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蒲世益,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支公司,住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桔乡路40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300002036。负责人冯天九。被告重庆越旺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滨河西路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1000913877。法定代表人陈晓容。被告王卫兵,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28777。负责人况昌满。委托代理人冉勇,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李昌秋,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袁德文,男,汉族,1941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支公司,被告王卫兵,被告重庆越旺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昌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祖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祖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谭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