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32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三长村*房组*号。
被执行人:陈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双凤村荒村组。
原告何晓霞诉被告陈祥金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晓霞车辆维修费6200元、评估费410元,合计661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陈祥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晓霞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除涉案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主任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住址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