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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32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霞于被执行人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霞,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32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三长村*房组*号。

被执行人:陈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双凤村荒村组。

原告何晓霞诉被告陈祥金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晓霞车辆维修费6200元、评估费410元,合计661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陈祥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晓霞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除涉案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主任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住址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