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号民初2648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59513N。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被告陈登武,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4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9506-5。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职务不详。被告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G-02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00663033188Y。法定代表人陈登武,职务不详。被告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G-02幢2-4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登武、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60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登武、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6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彭诗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