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民初1000号

谢广平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广平,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1000号原告谢广平。被告李俊。

原告谢广平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范天全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胡丹担任记录。原告谢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广平请求判决被告李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广平借款本金1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为56元、财产保全费145元,合计201元,由被告李俊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范天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