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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984号

谷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谷雨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9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曾用名某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3日,被害人许某的丈夫崔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2年11月13日,被害人许某联系了崔某某的老乡即被告人谷某,谷某称其有一个叔叔认识法院和派出所的人,能帮忙把崔某某早点从看守所放出来。1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谷某约许某和谷某杰在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个餐馆见面,许某将丈夫崔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抓的情况告诉了谷某、谷某杰,谷某杰称可以找人帮忙在看守所关照许某的老公。被告人谷某提出可以帮忙将许某的丈夫崔某某放出来。2012年11月15日上午,许某拿了三条中华烟和二包茶叶(共价值人民币1660元)在龙岗街道某社区路口拿给了谷某杰。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谷某打电话给许某,叫许某准备好人民币15000元。11月17日下午吃饭时间,许某在某照相馆旁边餐馆将人民币15000元交给了被告人谷某,谷某当场写了收条给许某。2012年12月11日左右,被告人谷某再次打电话给许某,要许某准备好人民币10000元,后许某在某照相馆旁边餐馆,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了谷某,谷某当场给许某写了收条。2013年5月12日崔某某刑满释放,被害人许某发现被骗,于2013年5月29日报警。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谷某抓获。2013年12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遂作出对谷某不起诉的决定。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谷某被释放。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谷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许某的部分损失人民币10000元,许某对被告人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谷某从宽处罚。2016年3月17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谷某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3月18日,被告人谷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于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谷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谷某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二百零九日,依法折抵刑期二百零九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美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