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发财。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县北关十字凯尔亮生活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琛庆,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霞,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花。
上诉人赵发财、临洮县北关十字凯尔亮生活广场因与被上诉人张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发财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临洮县北关十字凯尔亮生活广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张亚玲
审判员 何光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