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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653号

申请人马庆涛与被执行人张天录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馥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