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4461号

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461号

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