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461号
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