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830号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余震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3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震光,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余震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财产部分中,因本院需要与物价部门就本案作案工具的价格认证问题先行沟通,故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九部、U盘一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