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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4129号

杨龙彬与李羽花、邓少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龙彬,李羽花,邓少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129号原告杨龙彬,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羽花,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邓少卿,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龙彬与被告李羽花、邓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