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129号原告杨龙彬,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羽花,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邓少卿,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龙彬与被告李羽花、邓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