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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721号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陆景刚委托合同纠纷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陆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单卫红,主任。被执行人陆景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景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景刚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抒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