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刘艳英,家庭妇。
被告:周伟,沂源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英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英以另行起诉借款人周仕明之法定继承人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英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云
审 判 员 郭娟绒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