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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487号

刘艳英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英,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刘艳英,家庭妇。

被告:周伟,沂源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英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英以另行起诉借款人周仕明之法定继承人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英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云

审 判 员  郭娟绒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