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钰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平,男,汉族。张永胜诉白钰川、李国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钰川、李国平银行存款31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尚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