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197号原告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河源桥北)。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玉,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凤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5012.5元,由原告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