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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495号

丁某某与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世超,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丁世超,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彬,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世超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讷劳人仲字(2015)第70号-1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丁世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讷劳人仲字(2015)第70号-1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