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130号
原告:施欣欣,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蔡雪辉,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欣欣与被告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欣欣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欣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欣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欣欣负担。
审 判 长 柳东晓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龙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