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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130号

施欣欣与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欣欣,蔡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130号

原告:施欣欣,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蔡雪辉,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欣欣与被告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欣欣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欣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欣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欣欣负担。

审 判 长  柳东晓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龙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