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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1011号

艾保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艾保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艾保和,男,暂住晋中市榆次区XXX。(2016)晋0106民初1011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委托代理人吴非,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尚朝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萍,女,该行法律顾问,住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保和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孟繁荣,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准许原告艾保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媛         媛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人民陪审员曾文珊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