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467号(2016)吉05刑更第467号罪犯刘凌家,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6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凌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刘凌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考核积分319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刘凌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凌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