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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663号

张秀琴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琴,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663号原告张秀琴,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长滨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73914R。负责人邬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文治,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琴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