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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512号

杜某与张某甲、济宁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张某甲,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512号申请人杜某,略。被申请人张某甲,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杜某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资产的申请。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治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