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512号申请人杜某,略。被申请人张某甲,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杜某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甲、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资产的申请。
审判员 张华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治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