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安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大安市德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连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阁,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守丰,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德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德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德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0元,减半收取1530.00元,由原告大安市德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多广
审判员 王化龙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鑫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