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异12号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高新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所地肇州县八厂路西街路南。法定代表人武加行,职务局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提异议称:本案不具备执行回转的法定条件,且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缺乏执行依据,不应受理;异议人已经对生效的裁定书申请再审,应中止本案的一切执行程序;涉案的厂房厂址已经出租给多人,又涉及破产问题,利害关系人众多;原糖厂的职工和非糖厂职工无权主张任何权利,且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综上,请求法院立即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立彬
审判员 刘永生
审判员 刘楠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