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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医2号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983刑医2号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涉案精神病人涂某某(曾用名),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信宜市,现在信宜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涂某1,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信宜市,系涂某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信宜市,系涂某某的母亲。指定诉讼代理人黄云柳,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医申[2017]3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涂某某强制医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涂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指定诉讼代理人黄云柳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称:2016年1月13日15时许,涂某某在信宜市东镇镇xx村其爷爷涂某2的家中,因被其奶奶甘某说了几句,即在一楼大厅内用菜刀砍了十几刀甘某的头部、面部。涂某2见到后上前阻止,也被涂某某持刀砍了几刀头部。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患精神分裂症,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申请人涂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涂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法院依法决定。指定诉讼代理人黄云柳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涂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司法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患病多年,反复发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实施强制医疗的规定,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请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15时许,涉案精神病人涂某某在信宜市东镇镇城郊新塘村其爷爷涂某2的家中,因被其奶奶甘某说了几句,即在一楼大厅内用菜刀砍了十几刀甘某的头部、面部。涂某2见到后上前阻止,也被涂某某持刀砍了几刀头部。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患精神分裂症,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涂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涉案精神病人涂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涂某2、甘某的陈述,证人涂某1、陈某、洗某、黄某、涂某3、苏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涂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涂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涂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决定强制医疗。指定诉讼代理人黄云柳关于被申请人涂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涂某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达维

审 判 员  曹 登

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核对无

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