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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684号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白瑞敏,白云霄,牛文龙,白继周,赵治益,刘君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白瑞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马睿,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白瑞敏。原审被告白云霄,男,1992年7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牛文龙,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白继周,男,1942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赵治益,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君君,女,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白瑞敏、白云霄、牛文龙、白继周、赵治益、刘君君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全部被告住所地均在巩义市。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委托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该约定上诉人不知情,且上诉人至今连合同也没见过,因此,约定对上诉人无效,应就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甲方即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