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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223号

原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告张相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23号

原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通化市新生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鄂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锡宝,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相峰,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告张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陈炳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