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湘市源潭居委会某某镇某某巷某某号。2016年1月27日因犯涉嫌赌博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湘市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2016年1月16日因犯涉嫌赌博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游某甲分别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并将码单报给被告人游某某,由游某某给下线王某某、游某甲10%的水钱作为报酬。王某某赌资数额累计58620元,游某某累计赌资数额61120元。被告人游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2016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在本市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到临湘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游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到临湘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原始码单、手机通信详单、临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游某甲、宾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覃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游某某的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炯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又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