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829号原告陈晋平。被告左家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伯槿职务经理被告尚继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房建文职务经理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92号原告陈晋平诉被告左家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尚继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晋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陈晋平承担。
审判长 裴治文
审判员 唐海龙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