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强,男,1971年10月14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代理人:刘双信,男,1966年9月3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系上诉人之朋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非飞,女,1974年6月2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军强��被上诉人赵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军强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上诉人李军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宝林
审 判 员 杨旭东
代理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