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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369号

申请执行人任连伟与被执行人刘相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连伟,刘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369号

申请执行人:任连伟,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高杖子村**组***号。

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组。申请执行人任连伟与被执行人刘相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建交民初字第06177号、(2015)建交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2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