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369号
申请执行人:任连伟,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喀喇沁镇高杖子村**组***号。
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组。申请执行人任连伟与被执行人刘相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建交民初字第06177号、(2015)建交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2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