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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148号之一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成勇、邵忠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成勇,邵忠岭,田绍来,宋义明,崔金静,田绍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该行职工。住。

被告:田成勇,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邵忠岭,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田绍来,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宋义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崔金静,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田绍丹,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成勇、邵忠岭、田绍来、宋义明、崔金静、田绍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

审判员张强、

人民陪审员王东峰、

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

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