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该行职工。住。
被告:田成勇,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邵忠岭,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田绍来,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宋义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崔金静,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田绍丹,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成勇、邵忠岭、田绍来、宋义明、崔金静、田绍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
审判员张强、
人民陪审员王东峰、
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
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