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马秀娟。
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执字第151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
马秀娟与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马秀娟。
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执字第151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