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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399号

于某1与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399号原告于某1,男,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2,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诉被告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1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静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