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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313号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31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张秀东

人民陪审员  郭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霍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