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31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张秀东
人民陪审员 郭高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霍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