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7民初339号

蒋冬太与被告蓝山县锦福海鲜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冬太,蓝山县锦福海鲜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339号原告蒋冬太。被告蓝山县锦福海鲜酒楼。法定代表人谢树林。委托代理人曾文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太与被告蓝山县锦福海鲜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太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已办理注销登记需变更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冬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依法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蒋冬太承担。

审 判 长  雷渊兵

审 判 员  周丽嫦

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