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691号原告李文琼,女,1969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蓝民军,男,1973年8月14日生。被告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广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琼诉被告蓝民军、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琼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李文琼负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