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特2号申请人韦署光,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韦署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韦敬华失踪一案,申请人韦署光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韦敬华的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韦署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韦署光撤回申请,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韦署光负担。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