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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民特2号

韦署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署光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特2号申请人韦署光,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韦署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韦敬华失踪一案,申请人韦署光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韦敬华的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韦署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韦署光撤回申请,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韦署光负担。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