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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840号

李通和、冯模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通和,冯模风,徐胜利,薛建芬,徐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通和,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冯模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徐胜利,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薛建芬,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徐赞,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胜利、薛建芬、徐赞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500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