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许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孙 卫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奇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