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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738号

许萍诉章鸣杰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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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许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孙    卫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奇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