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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市民初字第00202号

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玉树分公司)于李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玉树分公司);地址:青海省玉树市企业负责人黄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海鹏,系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林,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务工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李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4.00元,减半承担7062.00元,由原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朋措扎西

审判员 :隋 春梅

审判员 :更 铁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扎西拉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