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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424号

徐景勋与朴尚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景勋,朴尚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424号

原告:徐景勋,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朴尚律,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勋诉被告朴尚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勋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徐景勋承担。

审判员  金明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