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883号原告于忠琪,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董彬,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琪诉被告李董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忠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