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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883号

于忠琪与李董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忠琪,李董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883号原告于忠琪,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董彬,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琪诉被告李董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忠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献宽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