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167号原告蒋海良,农民。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马华月,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良与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良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蒋海良负担。
审判员 周登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