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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167号

蒋海良与菏泽市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蒋海良,菏泽市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167号原告蒋海良,农民。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马华月,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良与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良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蒋海良负担。

审判员  周登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