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865号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法定代表人饶福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美,女,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永昌,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竣源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俊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