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286号申请人执行人:彭阳县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韩步娟,经理。
被执行人:马兆英,女,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守清,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小娟,女,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守龙,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保富,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兰,女,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彭阳县依据(2016)宁04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兆英、马守清、马小娟、马守龙、马保富、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8000元,剩余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马兆英、马守清、马小娟、马守龙、马保富、马兰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清偿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彭阳县汇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徐安世
审判员 赵憧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伟伟 搜索“”